美國專利的類型及申請條件
1.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要求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某項功能或實用價值,包括:機械、產品、組成、方法。任何人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的而有用的方法、機器、制品、物質的組合,或以上各項之任何新的而有用的改良均可以申請美國發明專利。其中的制品是制造的物品,而物質的組合指相關化學組合物,包括成分混合物和新化合物。
2.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要求必須具有新穎性及具有對產品非顯而易見的裝飾或美化作用,但并不要求一定具有實用性。這種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范圍主要限定在專利中所繪示出的物品外觀部分。
3.植物專利
美國專利法規定,無論誰發明或發現無性繁殖任何獨特的和新穎的植物品種,包括培育的變種、異種、胚種和新發現的秧苗,而非試管培植的植物或在未培育狀況下的發現,均可取得植物專利。植物專利只能給無性繁殖植物的變種以保護。
申請美國專利的條件
1.新穎性
根據美國新專利法的規定,如果在發明有效申請日前,該發明已經授權,或者已經被記載于印刷刊物,已公開使用、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已經可被公眾獲得,除非該發明能夠享受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否則,該發明不具有新穎性。
另外,所申請的發明如果已記載在授權專利中,或者記載在申請公開的專利中,或者記載在申請公開的專利中,所述的授權專利或申請公開的專利,是其他發明人,且其有效申請日早于所請的發明的有效申請日,這樣的發明也被認為不具有新穎性。
2.非顯而易見性
美國專利法中的非顯而易見性類似于我國《專利法》中的創造性。根據美國新專利法的規定,如果兩者之間的差別是這樣:從總體上來說,本專利權的主題對于該主題有關的技術領域的一般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則本發明不能被授予專利。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