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商標遵循傳統商標顯著性的判斷原理、標準和規則。通常情況下,商標大多是以文字、數字、圖形、顏色等要素或要素組合以可視性形態直觀地表現出來,使用時與商品或者服務的結合較為緊密,相關公眾對商標已形成較為固化的視覺認知習慣。
一、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務內容、消費對象、質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聲音,缺乏顯著特征。
二、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聲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1、使用商品時或提供服務時難以避免或通常出現的聲音。
2、行業內通用或常用的聲音或音樂。
3、過于簡單或過于復雜的聲音。
4、以平常語調或簡單旋律直接唱呼的文字短語。
聲音商標的認知通過聽覺實現,且聲音對播放載體的依附性導致其與許多商品和服務項目難以直觀、緊密地結合,使用時可能僅被認知為背景音樂或廣告宣傳,即使是獨特的聲音,也并不天然具有商標的固有顯著性,難以發揮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與作用。
一般情況下,需要充分證據證明聲音商標通過長期或廣泛的使用取得顯著特征,能夠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聲音商標顯著特征審查除了與傳統可視性商標顯著特征審查一樣需綜合考慮商標本身構成、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等因素之外,還應考慮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聲音效果、使用方式、持續使用時間、使用強度、同業經營者對同類聲音的使用情況、相關行業商標使用慣例、對聲音商標的廣告宣傳及其效果、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
審查時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并就聲音商標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情況進行說明。使用證據需要證明,聲音通過使用已經具備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即相關公眾聽到聲音首先聯想到該聲音是指向一個特定來源的商品或者服務,而不是聲音本身。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